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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先生這麼說-王女在菜市場罵了攤商一句「哭爸」(音同靠北,台語罵人用語)。攤商告到法院,原本王女一審被判罰金5000元;案子來到二審,法官竟判王女無罪!專訪陳君瑋律師,探討什麼是公然侮辱和誹謗?罵了什麼,所付的代價完全不同。原來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哭爸」一詞隨文化演進,不再有詛咒之意,甚至連社群網站都以「靠北」來命名,王女的「哭爸」為發語詞,沒有罵人之意,因此改判無罪定讞。

(罵人所付代價各有行情。(攝自youtube))
事實上,刑法309、310條分別規範了公然侮辱和誹謗行為、刑度也各有不同。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本案也只到二審就可以定讞。然而罵了什麼詞,罵了什麼人,法官還是要根據現場狀況考量而有不同的判決。因為罵人而衍生罰款,最後要繳給國庫;如果是和解的賠償金,才是由當事人獲得。

(媒體人馮光遠評論前駐美代表金溥聰與前總統馬英九的「特殊性關係」官司,被法官判定新台幣一百萬罰鍰。(攝自youtube))
(陳君瑋律師。(攝自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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