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為了防堵未經許可中資假借外資來台投資股市,甚至影響台灣企業的股權經營,行政院會27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將未經許可就來台投資的中資罰鍰由現行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提高至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並限期改正;若未改正,得按次處罰或要求撤資。
陸委會經濟長葉凱萍說:『(原音)在去年5月的時候,曾經發生過陸資未經許可直接來台投資證券市場的事情,金管會依照現行規定裁罰最高就是60萬元,那時候很多人覺得這個裁罰太低,後來經過本會會同經濟部、金管會、法務部共同修正現行相關規定。』
媒體追問,若違法中資利益所得超過2,500萬,裁罰恐無遏止效果。對此,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根據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相關機關可在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裁罰,不受罰鍰最高額限制。
因應違法中資罰鍰提高,修法草案也調整其他違規行為罰鍰額度。應申報未申報、違規轉投資、應辦理審定未辦理審定的違規罰鍰調高為5萬以上、250萬以下。修法草案也增訂將規避檢查的中資投資事業納入裁罰對象,違者處5萬以上、250萬以下罰鍰。
修法也增訂「微罪不舉」的規定,若中資投資違規情節輕微,得限期改善,改善完成者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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