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黃士修等人9月6日遞交第二階段連署書,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點收31萬4135份;黃士修9月13日補送2萬多份連署書,遭中選會拒收。
北高行審理後,裁定中選會應受理黃士修於9月13日提出的「以核養綠」公投連署書,並併入黃士修於9月6日提出的「以核養綠」公投案處理。
北高行指出,檢視公民投票法第12、13條規定,公民投票法是程序性質法規,「公投提案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若因程序上缺失而有可能駁回者,法規上則有給予補正的設計。
法官認為,黃士修就連署人數的顧慮,再次提出連署書以求合法,中選會應本於「公民投票案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的立法目的,以及應「以誠信方法為行政行為」,並應「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因此依法無拒絕的理由。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是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聲請法院於判決確定前,就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一個暫時性處分的程序,也就是希望透過法院下裁定,而將正在爭執中的法律關係要求在判決出來以前,先暫時地維持不變或先暫時地給予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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