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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貿港區擴大免稅 中國地區營利事業也適用

  • 時間:2018-10-04 16:0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自貿港區擴大免稅 中國地區營利事業也適用
行政院會後記者會4日在新聞中心舉行,交通部次長王國材說明「修正自由貿易港區外國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條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政策。
(圖:中央社)
行政院會今天(4日)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未來自貿港區內不論是國內或國外廠商,也不論產品外銷或內銷,均可100%免稅;中國地區營利事業也適用。
交通部次長王國材表示,過去為了吸引招商,對外國營利事業有特殊免稅規定,但為了貿易公平,因此推動修法將國內與國外廠商標準統一,並將過去限制銷售國內產品僅10%免稅的規定取消,向國際租稅公平趨勢看齊。
草案將免稅適用對象從外國營利事業,修正為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的活動者;免稅行為將原本的儲存及簡易加工,修正為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稅範圍由銷售國外100%免稅、國內僅10%免稅,修正為內銷與外銷均可100%免稅,中國地區營利事業也適用。
草案刪除簡易加工免稅優惠,但其中3項(貼標、包裝、區分級別等)因屬儲存、運送及交付一環,將可認定屬儲存範疇而繼續享有免稅。
交通部表示,評估修法後對自由港區發展影響不大,另透過優惠項目、比例調整及所得稅法配套措施,預期將有助於促進自由港區發展成為貨物儲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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