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黃士修等人6日遞交第二階段連署書,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點收31萬4135份,黃士修13日補送2萬多份連署書,中選會拒收。
法院上午開庭,黃士修的委任律師葉慶元說,中選會違法拒收,也未說明拒收的法律依據,更混淆公投法第13條規定;如果發現不足可補件,那為什麼不能自己送件,本案也將致生重大損害、有急迫性。
葉慶元表示,今天來是希望法官了解這個案子的急迫性,因為如果不能併同年底大選舉行的話,單獨舉辦公投需要500萬的贊成票,這是非常困難的,所以才提起此案,希望法官准許定暫時狀態假處份,要求中選會收件。
中選會代表則表示,審查公投提案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而公投法是程序法性質,要顧及程序正義;查對期到,若查對後發現不足有效份數,可以進行補件,而且根據公投法第13條、行政程序法第6條和第8條規定,提案人沒有第二次送件的權利,中選會也沒有收件及轉交戶所的義務,請求法官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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