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彈劾案文指出,陳金德於民國102年2月5日至103年12月24日擔任高雄市環保局局長,於103年12月25日至105年9月11日擔任高雄市副市長,其在96年間買賣取得一間位於宜蘭縣五結鄉孝威南路的農舍,於100年4月11日以該農舍辦理「白馬花園屋」民宿的營業登記,截至104年5月16日才辦理停業,該民宿在停業前確有營業的事實,且陳金德個人所得亦有源自該商號的營利所得;此外,陳金德在101年11月5日以其本人為負責人辦理「長安文創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該公司於102年2月5日至同年8月18日及103年8月18日至103年9月30日期間確有營業的事實,均有營業稅稅籍資料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可查。
監委仉桂美、李月德表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且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實務見解,公務員是否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有無領取報酬均不得作為免責的論據,亦不得主張不知違法而解免違失之責,陳金德自102年2月5日起陸續擔任高雄市環保局局長及高雄市副市長職務,具公務員身分,負有禁止經營商業的義務,卻仍續兼任上述兩家營利事業負責人,且兼職期間確有營業的事實,違失事證明確,因此提案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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