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運動產業園區設置,提供國人更多元化的運動休閒環境,鼓勵相關運動產業進駐並刺激經濟成長,體育署依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擬訂的「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終於出爐,並已提報教育部部務會報討論通過。
該草案條文共計12條,內容包含運動產業園區定義、輔導、補助、獎勵對象、補助金額、申請程序及審核基準等。
根據草案辦法,所謂的「運動產業園區」是指土地面積達5公頃以上、運動產業用地不得低於60%,並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核准設置的園區;此外,為發揮運動產業群聚效應,草案也規定進駐園區的產業種類需具備5款的運動產業類別,以符合園區設立的目的。所謂運動產業類別,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定義,包含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運動旅遊業、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電子競技、運動表演類等共13種。
體育署長高俊雄指出,參考日本與韓國例子,有的是利用主題樂園或大型Mall的方式打造運動產業園區,有的是活化閒置體育場館,都可提供台灣借鏡。
高俊雄強調,運動產業園區輔助獎勵辦法並非鼓勵蓋大型場館,而是強調運動產業群聚效應,要能帶動消費,台灣運動產業園區勢必要跨出第一步,這一條路或許不容易走,但仍希望大家集思廣益,提出創新想法共同推動。高俊雄:『(原音)我是覺得看到這樣的一個潛力,我們在推動運動產業的時候,現在的一些子法都出來,園區的聚落如果能夠這樣走,我是蠻期待能夠對台灣運動產業發展能夠帶動。』
體育署表示,「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近期就會完成法規發布實施,由於產業園區的土地使用規範要經過經濟部許可,運動產業園區屬於服務性質,也與科學園區的製造業不同,體育署會再與經濟部研議,訂定適合運動產業園區相關規定;屆時將可鼓勵各直轄縣市政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申請設置園區,藉此扶植與挹注運動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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