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委會傳播行銷處長游進忠在行政院表示,依「客家基本法」第17條規定,推動「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立法,以促進客家媒體公共化,有效達成客家語言與文化推廣、傳承目的。
未來基金會業務職掌範圍包括客家廣播、影音製播、出版、人才培訓、活動舉辦、建置數位匯流媒體等,而「講客廣播電台」也會轉移到基金會經營,公共化角色將更明確。
草案規定,基金會設置董事11到17位,其中員工董事至少1人,董事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1次。基金會將導入外部監督機制,每年邀請學者專家開公聽會和諮詢會議,提出績效報告,建立完整外部監督機制。
基金會經費來源包括公私立財團法人捐贈、個人捐贈、政府編列預算捐贈,以及基金會未來可以經營媒體服務製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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