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選舉保證金的高門檻讓許多有志參選者無法順利拿到參選門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只規定登記參選應繳納保證金,但數額由選委會公告。中選會在今年6月開會決議保證金金額比照往例,直轄市長候選人保證金為200萬,縣市長候選人為20萬。
中選會31日指出,早在1994年省長與台北、高雄直轄市長選舉時,中選會就已訂定保證金為200萬,之後一直到出現「6都」後的直轄市長選舉,也都沿用這個金額。
中選會主委陳英鈐受訪時表示,保證金的用途是讓選舉可以有秩序、穩定的進行,早年直轄市相當於省,編制比一般縣市大很多,地位也高很多,因此,在當年的時代背景下,直轄市長的保證金才會比一般縣市高出許多,但如今時代與觀念都已改變,的確有檢討的必要,年底選舉過後,中選會將盡快通盤檢討,提出具體辦法。他說:『(原音)當然這個保證金制度是有他的時代背景,那隨著時代的變遷,尤其是直轄市跟一般縣市的地位的差別,現在的觀念跟以前也不一樣,所以我們中選會是應該要適時地檢討,與時並進,至於怎麼樣的數額或者說是不是應該改變比較恰當,我們會在做具體研究之後,提交委員會來討論、決定。』
陳英鈐指出,比起歐盟、日本、韓國等國,台灣選舉保證金確實偏高,針對6都候選人,中選會朝降低保證金的方向規劃,但具體數字仍要評估;至於一般縣市保證金額度也有檢討的空間,中選會將聽取相關政黨、參選人的看法,也可能召開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
陳英鈐強調,保證金制度可以檢討,但也不能矯枉過正,保證金太高會阻礙人民參選,但太低也可能「變成一團混亂」,未必是好事,因此必須討論出適中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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