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雲林縣長張榮味被控任內向林內焚化廠業者索賄,更四審被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4日駁回上訴,張榮味判刑8年定讞。(檔案照片)(圖:中央社) 前雲林縣長張榮味被控藉焚化廠興建案,向業者索賄新台幣3000萬元,更四審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天(4日)駁回上訴,張榮味得入監服刑,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雲林地方檢察署偵辦33億元林內鄉焚化廠弊案,2004年搜索雲林縣政府,查緝當時的雲林縣長張榮味。 張榮味一度畏罪潛逃被通緝,檢察官偵結起訴張榮味,求處無期徒刑。雲林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張榮味14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7年。 二審及更一審認定證據不足,改判張榮味無罪;更二審、更三審改認定張榮味索賄,判刑9年;更四審也認定張索賄,但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改判8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全案纏訟14年;最高法院並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