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監察院彈劾吳茂昆案文指出,吳茂昆2015年8月25日未經學校同意將專利轉讓給師沛恩公司,吳茂昆稱是申請PCT專利時間緊迫的權宜措施,但未見吳茂昆事後有任何補正程序,認為吳茂昆有違失。
彈劾案文也指出,吳茂昆的聲明強調係為東華大學而為,絕未圖私人之利益;且依萬國法律事務所文件及2017年3月23日東華大學專利及技術移轉權益委員會紀錄顯示,師沛恩公司有將研發成果轉讓學校的意圖,足見吳茂昆所述因東華大學非PCT會員無法申請專利,故另在美國設師沛恩公司,又因自然人無法申請改為外國人一節,尚非無因(並不是沒有原因)。
行政院表示,吳茂昆的行為雖非無因,也是因為時間緊迫下所為的權宜措施,但對於未在權宜措施之後,進行補正程序作為,導致行為在法律上經監察院認為違反規定而遭彈劾,行政院表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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