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根據現行「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規定,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且家庭年所得應低於申請的社會住宅所在縣市50%分位點家庭的平均所得,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3.5倍,以及家庭成員不動產與動產財產總價值低於社會住宅所在縣市政府公告的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限額者,才可申請社會住宅。
內政部營建署官員25日受訪時表示,考量到原有規定比較嚴苛,有些人只因為其中一項條件不符就不具申請資格,因此,營建署參考雙北的做法,修正「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降低申請門檻,刪除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3.5倍所得限額以及家庭成員財產限制等規定。
對於外界質疑目前社會住宅中籤率已經很低,為何還要再放寬申請門檻,營建署官員指出,當初修法是希望能擴大參與,法案預告後,的確有許多不同意見,所以內政部還在檢討,會再進行適度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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