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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刑訴法 延長合議審宣示判決期限

  • 時間:2018-05-24 14:4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政院修刑訴法 延長合議審宣示判決期限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左3)10日主持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國發會主委陳美伶(右3)、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左2)、中選會主委陳英鈐(右2)、經濟部次長曾文生(左)、原能會副主委邱賜聰(右)出席。
(圖:中央社)
行政院會今天(24日)通過司法院函送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合議審判案件宣示判決的時限,由現行自辯論終結日起2星期內延長為3星期內宣示判決;草案也附加但書,若案情複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修法草案指出,法官任獨審的案件宣示判決在2星期內為之,對於合議審判的案件,宣示判決期限延長至3星期;草案同時明定案情複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適用2星期或3星期的宣示判決期限。
行政院長賴清德在行政院會表示,此次修正關於宣示判決期限的規定,使法院就特殊情形的案件,能有更充裕時間評議,有助提升裁判品質。他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請政務委員羅秉成協助,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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