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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動保法修法 保障展演動物

  • 時間:2018-05-22 17:0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立院三讀動保法修法 保障展演動物
立法院院會22日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第83條,未來各地檢署起訴書,將於第一審判決書公開後,才公開起訴書。圖為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上午主持立法院院會,在法案三讀後敲槌通過。
(圖:中央社)
河馬「阿河事件」曾引發國人關注展演動物管理問題,雖然展演動物已納入法規管理,但適用對象限縮,仍有不足之處。為此,立法院院會今天(22日)再度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案」,明確定義「展演動物」納入「動保法」規範,未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讓展演動物受到保障。

天馬牧場河馬「阿河」在2014年12月於運送過程中,疑似因驚嚇而從貨櫃氣窗跳出重摔在路面,受傷流淚的畫面震撼全國,也引發國人開始關注展演動物的管理問題,並促使「動物保護法」將其納入法規管理。不過,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管理辦法卻限縮「展演動物」定義必須是同時提供「展演」及「騎乘」的業者,導致只有馬場受到規範,其餘的動物園、生態農場、牧場、海洋公園等業者都沒被納管,顯有不足。
為此,立法院院會22日再次三讀通過修正「動物保護法」,明確定義「展演動物」入法納管,未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業者還必須繳納保證金以投保責任險等,讓展演動物更有保障。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蔡培慧說:『(原音)過去的動保法忽略了展演動物,希望對展演動物有個保護作用,這是第一個,第二個這個保護不是個別的業者照顧自己,我們在這個法律裡設計了一個基金的制度,你在展演的過程中要繳納保證金,一旦有狀況的話你就可以互相支持。』
三讀通過的條文定要求業者應有適當設備、專任人員,且經評鑑不合格者可被廢止展演許可。同時,未經申請即進行動物展演者,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未妥善安置動物者,如未給予保險或專人照護者,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情節重大,地方機關可沒入該展演動物。
另外,修法也給予業者在新法公布後有1年的緩衝期,新法公布1年內,不受修正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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