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至今已將近20年,外界對於規範內容迭有檢討聲浪,尤其司法院大法官第716號解釋也宣告此法相關規定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
為此,立法院院會22日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除了修正公職人員之範圍,適用對象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脫鉤,將具有利益輸送之虞之職務,例如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等均納入規範外,也擴大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範圍,將與公職人員具有財產上及身分上利害關係者,例如民代助理也納入規範。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說:『(原音)因為過去只規定三等親內,彼此之間沒有利益衝突這樣就可以了,助理的話也確實發生了幾個案例,透過主任、助理的事情發生。針對助理的部分這一次修法的過程最主要就是討論有關助理還是要受限制,條文的話就是針對這個部分做處理。』
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公職人員如有利益衝突的情事應即自行迴避,民意代表應以書面通知各該民意機關,公職人員應通知聘任機關,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的團體,首長則應通知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沒有上級機關者,就通知服務機關團體。
同時,修法也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而公職人員若沒有利益迴避,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經令其迴避而不迴避,罰鍰提高到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還可按次處罰,但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如果假借職務圖利自己或關係人,可處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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