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正規範限境權力 法務部憂不利辦案
- 時間:2018-05-21 17:0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針對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對於涉及偵查中及審判中被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的規定未明確與法制化,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1日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限縮檢察官可逕行限制犯罪嫌疑人限境、限海的權力,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嫌疑重大,且沒有一定住居所、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滅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檢察官才可以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的案件,不得限境、限海。
不過,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在審查過程中表示,若要求檢察官在偵查中不論案件型態就限制出境、出海處分都須以書面通知報告,恐不利於檢察官後續辦案。他說:『(原音)我們當然有鎖定,不管司法機關或檢察官都有鎖定重罪,這個人你只要一打草驚蛇、跑掉就沒得玩了。這部分我們當然要給他限制出境,一定要有證據,但這些證據還不足以拿來申請羈押,但可以作為啟動一個偵查的根據。』
不僅法務部對修法有疑慮,司法院也有不少意見,認為限制出境、出海的新制度,勢必對現行司法實務運作方式產生巨大衝擊,且新舊法實施上還有關於限制出境、出海的期間計算問題需要考量。
因此,最後全案雖通過初審,但提報院會處理前還須經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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