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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愛滋患者間可器捐

  • 時間:2018-05-18 16:0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蕭照平
立院三讀 愛滋患者間可器捐
立法院臨時會18日三讀修正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標準扣除額由新台幣9萬元調到12萬元,預估月薪3萬元以下、年所得低於40.8萬元,將免納綜所稅,修法逾500萬戶受惠。圖為立法院長蘇嘉全敲槌。
(圖: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18日)三讀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新法放寬愛滋感染者可捐贈器官給其他愛滋患者。
現行法規規定,感染愛滋的患者不得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但有鑒於醫療科技進步延長愛滋患者壽命、國內亦有B、C肝炎帶原者捐贈器官給帶原者的前例以及國外也逐漸鬆綁愛滋患者捐贈器官規定,因此,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只要獲得受移植感染患者的書面同意,就可以接受其他感染者的器官移植手術。
此外,愛滋感染者本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的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已感染愛滋,但三讀條文新增但書,如果是在緊急情況或身處隱私未受保障的環境者,則不在此限。
其所謂的緊急情況是指,感染者因傷勢呈現昏迷、休克、昏厥等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意思的狀態;而隱私未受保障的環境是指,感染者處於開放空間,有非醫事人員在場且得以聽聞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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