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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書須先送審 文化部澄清已行之多年

  • 時間:2018-05-10 19:2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江昭倫
陸書須先送審 文化部澄清已行之多年
文化部次長丁曉菁9日出席中正紀念堂舉辦的「後解嚴:想像紀念堂」特展開幕活動。蕭照平攝
有國內出版商反應近日收到文化部發函,要求業者出版中國大陸授權書籍時須經審查許可,引發部分媒體質疑台灣走回頭路,侵害言論自由。不過文化部10日鄭重澄清,強調文化部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制定的「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往年都會定期函請各出版公協會協助向所屬會員宣導相關法規。今年也是如此,只是提醒業者補提申請,並非刻意突然審查中國大陸出版品,所謂打壓言論自由一事,與事實不符。

文化部次長丁曉菁:『(原音)部分媒體所指打壓言論自由的事情,與事實並不相符,並不是事實,在出版法(民國)88年(1999年)廢止以後,我國的創作和出版發行均為自由開放,並不需要政府審核,文化部也尊重出版和發行的自由。中國大陸的出版品來台銷售或者是發行,是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個條例是新聞局在(民國)82年訂定的許可辦法,許可辦法並非禁止中國大陸出版品而設,是基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
文化部強調,中國大陸出版品來台必須事先向文化部申請許可,早有規範,且行之多年,由於相關辦法早在民國82年即訂定,因此沒有溯及既往問題,未許可書籍只要補送許可即可,目前將以宣導代替處分,人文司近日發函就是請公協會多加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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