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次長丁曉菁:『(原音)部分媒體所指打壓言論自由的事情,與事實並不相符,並不是事實,在出版法(民國)88年(1999年)廢止以後,我國的創作和出版發行均為自由開放,並不需要政府審核,文化部也尊重出版和發行的自由。中國大陸的出版品來台銷售或者是發行,是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個條例是新聞局在(民國)82年訂定的許可辦法,許可辦法並非禁止中國大陸出版品而設,是基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
文化部強調,中國大陸出版品來台必須事先向文化部申請許可,早有規範,且行之多年,由於相關辦法早在民國82年即訂定,因此沒有溯及既往問題,未許可書籍只要補送許可即可,目前將以宣導代替處分,人文司近日發函就是請公協會多加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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