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教養普遍 孫子女扣除額規定放寬
- 時間:2018-05-02 20:07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李自立
現行稅法規定,祖父母雖可列報扶養孫子女的免稅額,但「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只限定父母才可列報。然而,現在隔代教養日益普遍,祖父母扶養孫子女的情況不少,但報稅時卻無法列報上述兩項特別扣除額,因而引發立委關切。
為因應此一社會現況,財政部放寬隔代教養報稅規定,今天發布解釋令,若納稅義務人孫子女的父母,因為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不能行使扶養義務,因而由納稅義務人扶養並列報免稅額者,亦可以減除孫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表示,現行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皆為新台幣2萬5000元,原本僅有父母才可以列報,這是依據民法明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的規定,但也常見父母無力扶養子女、須由祖父母扶養的情況,因此由祖父母擔任第一順序監護人。
宋秀玲說,若祖父母有實際扶養孫子女的事實,並列報孫子女的免稅額,且孫子女符合列報上述兩項特別扣除額的條件,基於納稅義務人與孫子女同為直系親屬關係,因此放寬納稅義務人亦可依法減除孫子女的教育
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包含過去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或是今年報稅的民眾,都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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