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聲明中指出,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乃依大學法所建置之法定組織,開始成立運作之後,獨立於大學之外。大學行政組織除應遴選委員會的要求,提供必要行政協助之外,對於遴選作業程序的進行與遴選結果,必須完全尊重。國立台灣大學系統強調,依法行政是民主法治國家最基礎也最重要的基本價值,任何公權力都必須以法律規範為前提,踐行法定程序。
國立台灣大學系統呼籲,教育部應尊重大學自治,不可剝奪憲法保障國立大學組織的自主權,並依大學法第九條依法行政,尊重校長遴選委員會的遴選結果。台灣大學經過合法程序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並完成遴選程序,再經3月24日校務會議決議,重申尊重遴選委員會職權,教育部亦當予以尊重。
國立台灣大學系統表示,針對台大校長遴選的行政干涉,已造成校園的對立與不安,並將影響未來所有國立大學校長之聘任,仍請教育部尊重大學自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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