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跟騷 婦團呼籲立法更完善
- 時間:2018-04-30 11:3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張德厚
婦女新知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30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政院版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中對於跟騷行為是否成立,取決於行為人是否出於「對特定人之愛戀、喜好或怨恨」,將騷擾行為的範圍過於限縮,在構成要件太過抽象下,使被害人與警方都不易舉證。
婦女新知開拓部主任林秀怡:『(原音)如果以行政院這個版本,愛戀、喜好、怨恨,他根本不知道這個人要幹嘛啊?他怎麼可能符合這個要件,被害人很難去舉證。』
婦女救援基金會倡議與研發部組長張凱強:『(原音)跟蹤的加害人他什麼話都沒有說的時候,我們為什麼要苛求我們的被害人要去舉證,他是因為愛戀我、是因為怨恨我,所以才來跟騷我,所以行政院版的限縮是絕對不妥的。』
婦女團體指出,政院版草案規定,被害人若遭跟騷而去報案,警方需經長達3個月的調查屬實,才能開罰新台幣1至10萬元,嚇阻力有限,且需加害人再犯後,被害人才能向法院聲請防制令。婦女救援基金會副執行長白智芳 :『(原音)必須要這個加害人已經受到警告或行政罰鍰之後,加害人再犯的狀況下,他才能夠去跟法院申請防制令,在這麼冗長的程序裡面,被害人其實已經受到非常大的精神折磨及心理壓力。』
婦女團體也指出,跟騷案件中,加害人可能掌握被害人大量隱私,若加害人加以散佈,將再次傷害被害人,呼籲「糾纏行為防制法」也應比照其他婦幼保護專法,訂定隱私保護條款及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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