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發生有大學生跟蹤學妹5年,最後持刀刺傷學妹的事件。為了預防類似悲劇再次發生,行政院會19日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明定7大類糾纏行為,只要被害人心生厭惡或畏怖,即可向警方報案處理。
內政部表示,仿效日本的經驗制定「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推估台灣每年類似案件會有4千到5千件,仍在警察可負擔的辦案能量之內。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說:『(原音)當然台灣因為還沒有執行,我們是依據日本的法治和經驗,從日本過去平均每年案子數量跟人口數比對,推估台灣大概1年會有4、5千件這樣的案子,轉換成每一天,每天大概十幾件,10到15件,以目前警察辦案能力,應該還足以承擔這樣的工作。』
草案明定糾纏行為是指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7大類行為。
根據草案,只要被害人對糾纏行為感到害怕或厭惡,就可以報警處理,警察可給予警告或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經警告或罰鍰2年內再有糾纏行為,可交由法院核發防制令,禁止再有糾纏行為,並得命行為人遠離被害人住所、工作場所,以提供更周延的保護。違反防制令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警察局科長林志誠表示,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僅規定家庭成員之間的跟蹤騷擾行為,性騷擾防治三法僅規範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詞;對於一般關係的跟蹤與騷擾行為,只能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3000元,「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將彌補現行法律規範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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