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行政院在提案中指出,中華民國刑法沒收專章於2016年7月1日施行,特別刑法中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於2016年7月1日後不再適用。有鑑於選罷法現行條文所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如回歸適用刑法沒收專章規定,還要確認該等賄賂的權利歸屬,及有無正當理由取得等事實,增加檢調機關、法院偵審時舉證、認定程序,有礙賄選案件的查察,宜另為特別規定。為此,三讀通過的條文將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為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餘有關沒收、追徵之規定則均予刪除,回歸適用刑法沒收專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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