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建立醫療爭議非訴訟處理機制,並朝「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解先行」、「系統除錯提升品質」3大面向制定,有助於促進醫病關係與提升醫療品質。
草案採用道歉法則(apology law),不論是關懷溝通或是爭議調解過程,為緩和醫病緊張關係所為之遺憾、道歉、讓步等陳述,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而醫療機構內部主動改善、系統除錯病安事件,不得做為司法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
草案規定,100床以上的醫院應設置醫療事故關懷小組,99床以下醫院、診所或其他醫療機構,可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團體提供意見;醫療機構於醫療事故發生後,應即時進行病患關懷及協助,適時說明真相、建立互信,以緩和醫病緊張關係避免發生爭議
草案提到,未來地方衛生局應成立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其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再延長3個月。草案也導入中立第三方提供爭點整理及專業評析意見,以協助拉近雙方認知差距、消弭爭議、促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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