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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子法新規公告 礦權展限要環評

  • 時間:2018-04-11 17:23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緒華
環評子法新規公告 礦權展限要環評
行政院會預定7日討論礦業法修正草案,草案規定未作環評的礦場須補辦環評,但亞泥礦權展限已通過,不適用原基法21條。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黃靖庭表示,環團仍希望能踐行原基法21條,就看立法院攻防。(檔案照片)
(圖:中央社)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11日)公告修正環評子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2法案,明定只要位於特定環境敏感區位或達一定規模以上的礦業用地礦權展限,除石油礦、天然氣礦外,都要辦理環評。
環保署今天公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已核定礦業用地的礦業權申請展限,將與新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或擴大核定礦業用地標準一致,只要位於特定環境敏感區位或達一定規模以上,除了石油礦及天然氣礦外,都應實施環評,但礦業權到期日前十年內原礦業用地經環評審查通過者,申請展限可免實施環評。
此外,有鑑於高雄氣爆的石化管線災害,環保署也加嚴天然氣或油品管線及都市土地的石油、石油製品貯存槽應實施環評標準,將天然氣或油品管線鋪設長度從50公里以上縮短為都市土地5公里以上、非都市土地30公里以上,並將「天然氣貯存槽」開發行為納入應實施環評項目。
有感於露營區亂象不斷,環保署也納入未來山坡地露營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超過1公頃就要環評的規定;環署原擬定開發行為位於都市土地可免實施環評,但因各界反應強烈,先暫不修正,但配合都市發展及建築技術提升,修正高樓建築高度為120公尺以上,應實施環評。
此次公告法案也增加免實施環評項目,包含刪除工廠變更用地作為非工廠開發使用應實施環評規定,回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管理;重要濕地開發行為,若主管機關認定為明智利用項目者及再生能源的發電設備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都可免實施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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