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聲明中提到,依大學法第九條意旨,教育部對公立大學遴選委員會所選任之新校長,應在一定的法定期限內予以聘任,教育部對本屆台灣大學新校長之聘任,最遲不得逾越今年3月18日的最後期限。
管中閔表示,台灣大學校務會議已於3月24日表達明確共識,對台灣大學報請聘任由遴選委員會所選出之新校長,教育部應速予核示。教育部推諉懈怠,違法而不作為,不依法核示新校長聘任案,致使台灣大學校務決策與年度財務窒礙難行,教育部及相關人員自應承擔法律責任。他並強調,為了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定當堅持到底。
教育部則在昨天(31日)表示,目前正由人事處等單位檢視校務會議資料,教育部會盡快做適法性處理,近日應該就會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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