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經過連日來的審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6日初審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就釘子戶處理、容積獎勵、公辦都更和政府代拆有更明確規範。
修法草案確定不同意戶的3道處理機制,包括都市更新計畫送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都更計畫送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理,且由專業委員以合議制和公開審議方式判定都更範圍是否合理;都更委員會審理過程中如有爭議,須強制辦理聽證。經過前3道程序仍無法解決爭議時,可透過協商平台,在60天內決定拆除日期、方式等,不同意戶也可尋求行政救濟。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修法對釘子戶確立明確處理機制,且是一個完整的爭議處理系統;類似文林苑的爭議將可避免。花敬群說:『(原音)最後的代拆協調,只是整個審議過程下,針對拆除議題做最後再確認,我要強調因為前面有好多、好多審議程序,最後那一段叫做再確認,是不是真的沒問題了,如果是,那就做吧(代拆)。』
花敬群也表示,修法也明定在未拆除完成前,預售屋不得預售,都更預售案必須在拆除後才能啟動。
而在容積獎勵部分,修法將容積獎勵額度入法,明確訂定獎勵項目、計算方式,不會再像過去經過審議委員會後,發生獎勵被砍的結果,降低爭議,且容積獎勵50%的「天花板」沒有改變。
修法也新增「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更政策與協調政府主導都更業務。在政府主導的都更下,免擬具事業概要,並得依規定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指定代為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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