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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建立船舶安全管理機制

  • 時間:2018-03-15 15:01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政院修法 建立船舶安全管理機制
行政院會15日通過「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國內航線一定噸位以上的客船或貨船,需取得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評鑑合格證書,違者可禁止航行。(王韋婷 攝)
行政院會今天(15日)通過「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國內航線一定噸位以上的客船或貨船,需取得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評鑑合格證書,違者可禁止航行。
為了降低人為因素造成海難的風險並強化高齡船舶的管理,以及建立國內航線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的管理制度,交通部提出船舶法修正草案。
交通部航港局長謝謂君表示,修法參考國際公約制訂國內航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推動總噸位100以上、乘客定額超過150人的客船,及總噸位500以上貨船,需取得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評鑑合格證書,違者將可禁止航行,並處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
修法加強高齡及高風險船舶監理強度,超過20年的高齡船舶,將縮短檢查週期,若是國內線,從原本為5年檢查一次改為2年一次,國際線則縮短為3年;另外國內航線裝載危險品、大量散裝化學品或液化氣體貨物的船舶,應比照國際航線取得相關國際公約證書,以強化航安,未依規定辦理者,將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並處6,000元到6萬元罰鍰。
修法草案強化逾期檢查船舶的船籍管理機制,針對沒有出港航行紀錄、且超過5年未辦理檢查的船舶,經通知船舶所有人辦理檢查及公告3個月的程序,若是沒有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航港局可註銷船舶登記及相關文書,使該船舶無法再航行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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