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62號 被告沒律師可取得卷宗影本
- 時間:2018-03-09 19:19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陳子華
這起釋憲案是由朱姓、王姓被告分別所聲請,他們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理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影響訴訟權益。
釋字第762號解釋提到,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妨害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與憲法所保障訴訟權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應使被告透過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
大法官認為,被告獲知卷證資訊,不能因為有沒有請辯護人(律師)有所差別,有關機關應於762號解釋公布日起1年內進行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應依解釋意旨辦理,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的請求,於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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