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法關鍵在於「總工時」、「輪班間隔」以及「鬆綁7休1」等條文,立法院9日晚間朝野接續對「總工時」發表意見。
現行法規定,每個月的延長工時上限是46小時,但勞動部在修法草案關係文書中指出,因應事業單位經營型態多元,有淡旺季或急單等需求,所以應給予彈性,也就是在3個月加班總工時138小時(46x3)不變的前提下,同意可以彈性延長單月工時到54個小時。
國民黨立委蔣乃辛認為,現行勞基法24條休息日出勤「做1給4、做5給8」就是希望「以價制量」別讓勞工陷入過勞,但二讀條文已經決定要「核實計算」,現在32條又要放寬加班時數上限,這無疑是鼓勵過勞。蔣乃辛說:『(原音)這邊增加加班時間,那邊又把休息日加班費降低,這是不是鼓勵過勞。』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表示,如果勞工要靠加班才能維持基本生活,就應該解決工資問題,而不是靠鬆綁加班時間上限;她再以2個3個月的時間序來說,認為連續4個月上班54小時的情況也有可能發生。她說:『(原音)雇主應該聘僱足夠人力,而不是要求提高加班工時上限。如果連續4個月都是排54小時,那加班工時會高達216個小時,這是沒有顧及短時間、高強度、高密度工作對勞工健康的危害。』
不過,民進黨立委林靜儀強調,3個月的加班總時數並沒有改變,考量企業有「大小月」特性,所以才開放單月彈性運用的加班時間。林靜儀說:『(原音)挪移的時候,勞工可能在原來1個月可以加班到46小時,他多了8個小時,這8小時是在20個工作天去分,至於有沒有多到大家講的這麼恐怖,大家可以思考,但不要無限上綱。』
雖然朝野有歧見,但最後院會還是以表決方式通過二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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