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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開槍擊斃竊嫌遭訴 一審獲判無罪

  • 時間:2018-01-09 12:35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順祥
警開槍擊斃竊嫌遭訴 一審獲判無罪
北巿員警張景義(前)102年為追捕黎姓竊嫌,開槍誤將黎嫌擊斃,遭北檢起訴業務過失致死罪嫌。9日張景義到庭聽判,台北地方法院審判張景義無罪,可上訴。
(圖:中央社)
台北巿員警張景義2013年追捕黎姓竊嫌,見黎駕車衝進西門町人行道,朝車輪開槍導致黎中彈身亡,遭台北地檢署起訴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台北地方法院今天(9日)一審判決張景義無罪,可上訴。
親自到庭聽判的張景義今天說,聽到無罪兩字的剎那,心裡的石頭總算輕輕放下,這個判決等於是還給執法者一個公義,如果家屬還要提上訴,也會尊重家屬的權利,繼續走法律途徑。
張景義說,事發至今只有四個字「無愧於心」,感謝警界同仁與長官的關心與支援,也相信這個判決,會對員警在情況急迫下使用警械有很大的作用。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2013年8月13日晚間,男子黎育維因涉及竊盜案躲避中和警方攔檢,一路駕車至台北市西門町,轉往成都路、捷運六號出口方向逃逸,當時不少民眾圍觀街頭藝人表演,場面陷入混亂,民眾尖叫、竄逃躲避。
張景義當時在附近處理民眾路倒案,見狀加入圍捕,並掏槍喝令「停車、下車」,孰料黎嫌不肯就範,還在人潮間橫衝直撞。張警朝輪胎連開二槍,但子彈意外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嫌腹腔,黎送醫不治。
案經多次不起訴處分,北檢重啟調查認為,張景義開槍當下,並未達急迫性,有過失責任,2017年5月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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