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發布新聞稿指出,依「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未依法「依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取得許可之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不得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依該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違反規定者,應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9條第1項,對委託、受託或自行播送前開廣告者,應處以相關罰鍰。
有關中國大陸「2018信中國 Trust in China」節目未依法申請許可即播出節目廣告,文化部認定違反規定,將配合陸委會調查與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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