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婦聯會(含總會及國內外各分會)捐贈新台幣343億元予國庫(做為長照服務、榮民醫療、社會福利、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之用),其餘財產於扣除解散時所需之員工離退費用及必要行政費用後,捐贈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該基金會將轉型為秉持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公益精神之基金會。
二、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應於契約生效後4個月內向內政部申請解散事宜(含總會及國內外各分會)。
三、 內政部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三方依行政程序法第136條規定,締結行政契約後,不再調查及處分。
四、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市華夏婦女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應有代表人參與行政契約協商簽署,並儘速完成董事會改選,納入從事社會公益人士,各董事會中三分之一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派機關人員擔任。
五、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長期辦理社會公益事業之貢獻應予肯定。
六、 三方應於本備忘錄簽署日起一個月內,將正式行政契約草案提送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前揭4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後簽署生效。
七、 本備忘錄一式三份,由內政部、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及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各執一份維憑。
簽署人:內政部部長葉俊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峯正、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主任委員雷倩
用Podcast訂閱本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