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內政部表示,「國土計畫法」規定應研訂21項配套子法,包含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方式、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使用許可審議規範、民眾檢舉獎勵機制、水電附徵項目及比例等,透過技術性、細節性規定的研訂,進而據以落實推動「國土計畫法」。
內政部指出,2016年及2017年已完成「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等3項子法,這次再通過2項子法。其中,「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明定未來辦理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作業時,其程序及書件簡化方式,以積極回應未來緊急情況需求;「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則明定應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有關部門計畫項目及規模,例如產業園區開發規模達30公頃以上者即應適用,以檢視產業園區預定設置區位、規模及機能是否符合國土計畫指導,避免國土計畫與部門計畫產生競合衝突的情形。
「國土計畫法」已在去年5月1日上路,根據規定,內政部應在2年內、也就是明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將全國國土劃設為「國土保育區」、「海洋資源區」、「農業發展區」及「城鄉發展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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