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許多勞工在颱風天停班停課時,仍必須冒生命危險出勤,儘管目前勞動部有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但多位立委認為位階不夠,因此提出增訂勞基法第40條之1,將天災假入法,25日於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
立委提出的版本多大同小異,內容包括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停止上班但雇主照給薪資,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或扣全勤獎金等;若勞工仍須出勤,事前應經工會同意並書面約定,雇主也應加倍給薪,同時提供交通工具並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等必要措施;立委蔣萬安版本還新增勞工「退避權」。
勞動部次長蘇麗瓊表示,勞動部在11月曾對此召開過兩場公聽會蒐集意見,但對於天災假是否入法,大家意見分歧,為求法律的周延性,勞動部建議仍需審慎研議。勞動部條件司司長謝倩蒨進一步指出,在實務上,像是水電燃氣、醫療保健、交通運輸等行業,都無法第一時間立即停止;加上民間工作時間多元,必須再去確認、細緻規範詳細的停班起迄時間等,避免造成各界困擾。她說:『(原音)譬如說明確的停班時間、起迄時間等,所以我覺得如果確實要入法的話,是不是能夠再審慎地討論。』
最後,會議主席、國民黨立委蔣萬安宣布,天災假納入勞基法等7案完成初審,條文全部保留,送院會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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