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5日在立法院經委會進入第二次逐條審查,並接續上個會期的審查進度,此次由第18條開始審查。
其中,第29條有關不得核准礦權的地域,立委有不同意見,因此民進黨召委邱志偉裁示逐款討論。會中並增列條款,文化資產保存區,將比照國家公園區,都不得申請礦權。至於國民黨孔文吉、時代力量高潞·以用等原住民立委堅持,申請礦權需先取得原住民諮商同意權,眾立委原則上同意,不過適用區域是僅限原住民族地區,還是要擴大到原民土地、部落及周邊一定範圍的公有土地,兩位原民立委沒有定論,因此保留到第二輪討論。邱志偉說:『(原音)這個部分文字保留,看看最後時代力量跟孔委員這邊要怎麼去處理,還有鄭添財委員,OK,就這樣子。』
另外,這項條文中,針對礦權範圍須距離聚落、仍在使用的建物多遠,還有是否取得土地及建物所有人、使用權人及占有人等同意的比例,立委們並無共識,因此予以保留。
邱志偉強調,希望可以充分討論,讓修法更加完善,若有難以取得共識的法條,都傾向先行保留,留待後續討論,他並重申,初審不會只有本日,如有必要,明、後天都可以繼續逐條審查。
用Podcast訂閱本節目
Rti 中央廣播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