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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窟案被告盼平反 監委籲給上訴機會

  • 時間:2017-12-22 17:4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照坤
鹿窟案被告盼平反 監委籲給上訴機會
針對1952年「鹿窟事件」的「曉基地」、「玉桂嶺基地」被捕村民遭不當審判等問題,監委楊美鈴22日表示,沒有上訴以查明真相與實現正義的權利,嚴重背離保障基本人權的普世價值 (央廣記者王照坤 攝)
針對「鹿窟事件」以及後續破獲的「曉基地」與「玉桂嶺基地」案,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近期陸續公布官方調查報告,清楚說明當年政府機關嚴重侵害人權事證,呼籲行政院研議修正相關法規,賦予「鹿窟」等案件被告上訴權利,「至少給一次機會」,讓這些曾遭受刑求與不當審判的人得以平反並撫平傷口。

監委高鳳仙、楊美鈴費時1年半時間調查1950年代發生的「鹿窟事件」,今年10月公布調查報告並糾正國防部,接著又在12月針對與「鹿窟事件」密切關聯的石碇「曉基地」及瑞芳「玉桂嶺基地」案,公布第二波調查報告及國防部糾正案。
◎鹿窟等三基地 曾為共黨基地
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指出,1949年9月間,陳本江、陳通和奉共產黨在台最高領導人蔡孝乾之命,於鹿窟地區(今新北市汐止、石碇一帶)建立基地並成立「北區武裝委員會」,1951年底或1952年間,鹿窟基地改組為「台灣人民武裝保衛隊」,許多隊員是教育程度不高的村民,因為受到各種脅迫、利誘或矇騙而加入;到了1952年12月28日,國防部派兵對鹿窟山區展開圍捕,此事被稱之為「鹿窟事件」或「鹿窟基地案」。
至於「曉基地」及「玉桂嶺基地」,監委表示,是陳本江、陳通和用來做為「鹿窟基地」發生危險之後的撤退處所,並由陳通和在1953年2月被逮捕之後主動供出「曉基地」及「玉桂嶺基地」,政府隨即派兵封鎖曉基地、在玉桂嶺地區進行搜捕。
根據調查報告的統計,鹿窟、曉、玉桂嶺這3個基地,共有135位被告接受軍事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包括鹿窟93人、曉25人、玉桂嶺17人;而135位被告中有41人被判處死刑,包括鹿窟28人、曉9人、玉桂嶺4人。
◎帶頭的沒事 村民卻遭判刑
監察院認為,基於當時國、共仍處於對戰狀態的時空背景下,為避免台灣受到共產黨勢力威脅並確保台灣安全,阻止共產黨勢力擴張固有其必要性,而且破獲「曉基地」及「玉桂嶺基地」,瓦解了中共在台最後基地,消滅共黨勢力以護衛台灣安全也有其貢獻。
但監察院表示,上述這些被判決有罪的人大部分都是村民,主事者卻都沒事,包括基地最高領導人陳本江、供出玉桂嶺基地及曉基地的次高領導人陳通和、扮演穿針引線重要角色的陳春慶,都獲得「自新」機會,沒有被移送偵審;而且那些被判刑的村民,當時並不清楚自己究竟參加了什麼樣的組織,楊美鈴說:『(原音)他們以為參加的就叫做農村自衛隊,他們更不知道什麼叫共產黨;因為這些人很多都是被哄騙、甚至後來他們(基地領導)還用脅迫方法讓他們沒有辦法脫離這個組織、加以控制等等。』
不僅如此,多位村民指出,保密局在調查期間使用毆打等刑求手段,村民因此做出不符事實的陳述,後又經歷不當審判,監察院認為這些做法都已嚴重侵害人權。
◎監委:給個上訴機會只是基本要求
監察院表示,戒嚴法規定受到軍事審判的非現役軍人可以在解嚴後依法上訴,但解嚴前公布的「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卻又規定,受軍事法院刑事裁判確定者都不得向法院上訴或抗告,導致「鹿窟基地」、「曉基地」、「玉桂嶺基地」的被告都因此喪失上訴權利。
監察院希望行政院積極研議修正上述法規,賦予被告依法上訴權利,讓遭受不當審判者得以平反,高鳳仙說:『(原音)是當時戒嚴法明明規定有(可上訴),你把他剝奪掉了,那是不是經過那麼多年,你要講轉型正義嘛!那你是不是再把法規修一修,讓人家有上訴的機會,至少一次啊!這樣可不可以?我想這也是很基本的要求。』
高鳳仙進一步表示,鹿窟事件至今65年,已有許多村民離開人世,還活著的當事人則相當年邁且人數不多,他們都希望監察院能幫助他們申冤,但高鳳仙認為,真正能夠為他們申冤的不是監察院,「應該是在司法機關」。
楊美鈴則強調,雖然部分被告或其家屬已經獲得金錢補償或回復名譽,但他們的罪刑仍在,與法律上的「無罪」並不相同,他們沒有上訴以查明真相與實現正義的權利,嚴重背離保障基本人權的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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