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指出,某種新興物質是否以毒品列管及如何分級,須由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但在現行制度下,單一物質逐次審議列管的模式無法因應新興物質快速推陳出新的情勢,因此,修法規定相類似化學結構物質可以在一次毒品審議程序列管,將大幅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減少類似化學結構物質在列管前無法律處罰的空窗期。
此外,修法也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刑責與罰鍰,並對販賣毒品給未成年人、懷胎婦女及有混合毒品行為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此外,修法也參考洗錢防制法的規定,引進擴大沒收制度,以徹底剝奪犯罪行為人的不法利得,也就是未來若查獲製造、運輸、販賣等毒品犯罪行為,又查獲其他來源不明之不法財產時,也可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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