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徐國勇指出,根據環保署提供的資料,固定污染源空污費所收款項,其中60%直接撥交於該固定污染源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自由運用於各項空污防制工作,其餘40%及移動污染源所徵收的空污費,由環保署統籌,依各縣市空氣污染嚴重程度、污染特性需求及所提報計畫的預估效能,補助各地方政府執行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及逸散污染源等各種空氣污染改善計畫。環保署指出,無論是直接撥交地方政府或是由環保署補助地方政府,大部分的空污防制費都運用於地方政府空氣污染改善工作。
徐國勇強調,環保署已積極進行「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法作業,並規劃後續徵收的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將移撥20%供地方政府使用,做為加強改善轄內空氣污染來源的經費;其他的經費由環保署統籌辦理,將空污防制費運用於最需要改善的地區,聚焦解決空氣污染問題。而現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撥交環保署及地方政府比例部分,並未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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