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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礦區需補環評 經部:先有配套才能廢礦

  • 時間:2017-12-12 18:2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謝佳興
66礦區需補環評 經部:先有配套才能廢礦
行政院會7日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經濟部礦務局長徐景文在會後記者會說,包含亞泥在內的66個礦區,應在法案通過3至5年內補辦環評,環評未過可廢止礦業地。不過,因亞泥礦權已在3月依現行礦業法申請通過,因此20年內都不受原基法21條約束。
(圖:中央社)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規範66個礦區都應在新法上路後的3到5年內補辦環評。經濟部今天(12日)表示,此次修正也規範,環評結果須附上理由,經濟部將做二次確認;一旦確定面臨廢礦,因產能涉及產業發展、國安等議題,經濟部做好通盤考量,研擬配套後,才會做出廢止礦業用地的決定。

為回應社會期待,行政院版「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7日出爐,不過,外界對於草案中未做環評的66座礦場需補辦環評一事仍有疑慮。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與礦務局長徐景文12日說明指出,礦業用地面積大於2公頃、最近5年內年平均生產量達5萬公噸以上的大型礦場,須在修法通過後3年內補做環評;低於5萬公噸的小型礦場則須在5年內辦理環境調查分析的簡易環評;且補辦環評期間也允許環評、開採並進。
此次草案也特別規範,環評結果不能只有「通過」或「不通過」,必須說明「是否觸及對人民生命財產」、「保育類或珍稀動植物棲息生存」、「環境品質有重大不利影響或顯著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等3項標準,再由經濟部邀集專家學者現勘做二次確認,若與環評結果一致,將廢止礦業用地。不過,因涉及產業衝擊、國安等議題,經濟部會確認有配套措施後,才會決定廢止。礦務局長徐景文說:『(原音)廢礦對產業衝擊,還有經濟部整個緊急應變措施的啟動時程,再來認定廢止礦業用地的時程。』
經濟部表示,目前草案已送至立法院,期待能夠儘速完成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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