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賴清德11日親自召開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討論空污法修法內容,會中達成共識,移動污染源的空污費將提撥20%給地方政府。
賴清德12日上午與中南部縣市首長座談,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在會後表示,地方政府對於空污基金的運用及提撥比例沒有太大意見,只有部分縣市認為應該考慮讓跨域受害的縣市多分配一點。
另外,根據現行規定,工廠或發電廠等固定污染源申請許可證展延時,每次展延不得超過5年,為減少投資的不確定性,11日的行政立法協調會報共識改為3年以上、5年以下。徐國勇指出,地方政府在會中只針對這點有不同意見,希望能改為2年以上、5年以下,讓地方處理有較大的彈性空間。他說:『(原音)只有一點地方有不一樣的意見,這點就是說地方建議給這些有關電廠等等,譬如麥電或中火他們許可證的期限,地方希望仍然給地方一個彈性,希望能夠有2年。現在我們的法律是3年到5年,他們是希望3年到5年的3年能夠到2年,也就是說,讓地方機關能夠因地制宜,能夠有更大的彈性。』
徐國勇指出,有關展延年限部分,修法條文中不會更動,而是在子法或規則中進一步訂定。
徐國勇也轉述賴清德在會中表示,空污是專業問題,必須誠實面對、務實擬訂計畫,中央與地方應合作處理。會中也有地方政府提到船舶用電同樣會造成污染,賴清德則指示交通部立即處理,未來要強制使用岸電,以減少污染。此外,也有縣市政府建議公務車改為電動車,賴清德也指示財政部等相關部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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