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1787年制定憲法,1791年並制定補充條款,即所謂的「權利法案」,明訂美國公民享有宗教、言論、集會、向政府請願、出版、以及遷徙自由。
回顧歷史,美國的人權發展,尤其在各族群的平等權發展上,也曾走過一段痛苦歷程,其中包括種族隔離制度、女性選舉權、工作場所性別歧視、勞工權利等。
以種族隔離政策為例,在黑人民權鬥士馬丁.路德.金恩博士(Dr. Martin Luther King, Jr.)1963年發表著名演說「我有一個夢」(I Have a Dream),呼籲反種族隔離,而他在1968年遭刺殺,終於促使美國廢除實行了一個世紀的種族隔離政策。
不過,美國前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也承認,美國的人權記錄並非毫無瑕疵。美國自911事件後發動反恐戰爭,位於古巴關達那摩灣(Guantanamo Bay)監獄屢次傳出虐囚,備受國際批評。
近年來,死刑、種族歧視、白人警察過度使用武力等,也讓美國重視人權的形象遭到打擊。
儘管美國國內人權狀況並非完美無瑕,美國仍視人權為普世價值,近年來在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與跨性別者(LGBT)的權力上不斷進行討論與爭取。
此外,美國也對世界尊重人權的國家願意給予支持和讚揚。台灣在民主與人權上的發展就曾受到歐巴馬的公開肯定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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