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在1948年12月10日通過「世界人權宣言」。1950年聯合國大會更進一步決定,每年的12月10日為國際人權日。國際社會在這一天共同紀念「世界人權宣言」倡導的基本自由,向積極促進和捍衛這些權利的人們致敬。
「世界人權宣言」雖無法律約束力,但如今已成為一部習慣法。「宣言」確立的原則得到國際社會的支持,成為法定慣例。
「世界人權宣言」至今已被翻譯成200多種語言的聯合國文件,主張所有的人均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方面處於平等地位。
受到世界人權宣言的啟示,聯合國在1966年制定「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目的在進一步闡明並執行宣言所揭示之各項人權精神。這兩項公約加上「世界人權宣言」,合稱「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成為國際間最重要之人權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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