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行政院官員今天表示,草案規定未作環評的礦場須補辦環評、申請新礦權或展延都須符合原基法21條;一旦草案修法通過,亞泥須依法補辦環評。
若未來礦業法依行政院版草案修正通過,亞泥須依法補辦環評;但因亞泥礦權展限已在今年3月申請通過,並於11月23日起展限20年,即使礦業法修正後,也不需適用原基法21條規定。
亞泥表示,暫不對行政院版的礦業法修正草案表示意見,會留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再說;但亞泥重申,對於未來立法院待審的礦業法修正案,期待修法能夠具備妥善性、務實性與可行性,共創環保、原民、經濟多贏,促使產業走向發展資源再利用的循環經濟,達到永續經營的目標。
至於台泥和幸福等水泥業者均表示,願意遵守國家法令,待修法完成依法令規定進行環評作業;台泥表示,台泥在花蓮和平的礦區,當初在申請礦權時就做過環評作業,未來還是會依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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