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違建 內政部頒綱領列優先執行類型
- 時間:2017-12-06 11:41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內政部指出,為利地方政府順利辦理違章建築清查作業,在指導綱領(草案)中提出清查方向,建議各地方政府於各單位執行例行性業務時,若查覺有公安疑慮場所,可協助通報訊息給建管單位,由建管單位接續查明是否列入違建執行標的,透過多重管道通報,提升清查績效。另外,也可以藉由租屋平台、網站、報紙或佈告欄廣告等管道勾稽比對,縮小重點執行目標。
內政部表示,指導綱領(草案)也列出優先執行類型,包括供營業使用的整幢違建、屬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建、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的屋頂避難平台、違建樓層達2層以上、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者,例如高密度居住使用、消防單位建議應優先處理者、學校及加工區周邊宿舍、補教場所等。
內政部強調,該指導綱領(草案)也要求各地方政府持續提報年度執行處理計畫,於每年4月底提出前1年的全年執行績效,於每年7月底提出該年上半年的執行績效,並納入督考計畫,以督促地方政府正視違建影響公共安全的嚴重性,依法優先執行拆除。
內政部表示,將協同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優先進行重點對象執行查處作為,後續並持續再與各地方政府滾動式檢討執行作業,以提高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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