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公布 「參訪」不得再列環境教育
- 時間:2017-12-04 12:5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張德厚
「環境教育法」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的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4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
環保署指出,我國坐擁山林、四面環海,卻長期較缺乏山林、田野、海洋等環境認知教育,本次刪除年度4小時的環境教育可以「參訪」型式進行,可避免部分機關員工假藉環境教育的名義,卻行旅遊之實,可真正落實環境教育目的,更彰顯環境教育具體推動方向,讓環境認知為全體國民所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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