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今初審通過社團法 立案條件大鬆綁
- 時間:2017-11-29 18:07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9日下午初審通過「社會團體法草案」,此次立法的重點在於鬆綁政府對社團的管理,最大的變革就是把社團成立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會員數20人以上即可登記為社團,不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社團的負責人、理監事除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但負責人連任以一次為限,限制大為鬆綁。
草案規定,社團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若連續4年未召開會員大會,主管機關可廢止其登記,回歸一般團體運作。為了促進社團發展,社團可依照相關稅法減免稅捐,主管機關也得編列年度預算進行相關教育訓練、獎勵與其他培力措施。
而立法的另一重點便是要求社團年度收入決算數或資產總額達新台幣50萬以上者,必須公開財報,1,500萬者以上者則需經過會計師簽證。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賴瑞隆說:『(原音)50萬以下的部分就不用做任何申報,財產公開的部分就不用作申報,社會團體自主的一個規範。但是如果他的決算數或整個數額超過50萬以上,他就必須讓資產公開透明在整個政府的網站上,這也是這次修法的一個重要精神,希望能夠資產更加公開透明。如果他的總資產是超過1,500萬以上的話,他就必須經過會計師認證的程序。』
現行「人民團體法」將政黨、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一併納管,內政部考量三者差異大、管理困難,決定各自立法,分別訂定「政黨法」、「社會團體法」與「職業團體法」,之後將廢除人團法。政黨法日前已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社團法29日初審通過,職業團體法則還在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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