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台灣電子支付發展,蔣萬安擬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增列個人使用電子支付消費的金額,得於每年3萬元額度內扣抵綜合所得稅,鼓勵民眾使用電子支付、增加商家設置電子支付設備誘因,以提升國民生活便利度、降低製鈔成本及國家稅賦稽查成本。
蔣萬安表示,台灣雖然長期將數位經濟、電子支付列為重點產業,並推出「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預計在今年至2025年投入1,700億元,將數位經濟佔GDP比率自現行20.5%提升至29.9%。金管會也提出計畫,預計在2020年達成電子支付比率52%。
蔣萬安表示,但台灣在去年底電子支付比僅30.05% ,金額約2.71兆元,民眾消費仍以現金支付為主,每年花費超過10億元用於紙鈔印製。
台灣小型商家眾多,設置行動支付設備費用相對高昂,參與意願不高,蔣萬安認為,若能有效提升行動支付使用誘因,將有助台灣電子支付發展。他說,推動電子支付,除因現金流量降低有助於減少紙鈔印製成本外,基於行動支付易追蹤的特性,國家稽徵成本降低,更使得逃漏稅額減少、稅收增加,各國紛紛將電子支付列為重要財金政策。
蔣萬安表示,南韓自1994年以稅賦優惠推動電子支付,電子支付比率從1990年5%,成長至2015年77%。如今南韓的稅收因電子支付稽徵簡易,成長近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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