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景泰2014年5月28日成立政治獻金專戶,但被查出早在同年4月收受一筆新台幣500萬元政治獻金,後來錢沒有存入專戶專用,違反政治獻金法。
黃景泰一審獲判無罪,台灣高等法院8月10日2審改判有罪,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高院當時指出,因本罪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不得上訴第三審,但審酌日前大法官做出752號解釋,若一審判無罪,二審突襲改判有罪定讞違憲,應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機會,因此例外可上訴第三審。
最高法院22日駁回檢察官上訴黃景泰被控圖利建商案,黃景泰無罪確定。最高法院同時證實,黃景泰被控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因未提起上訴,已於二審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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