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環保署於2016年1月6日修正放流水標準,對於放流水排放至經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總量管制區的特定承受水體者,加嚴鎘、總鉻、六價鉻、銅、鋅及鎳等6項重金屬的管制限值。
環保署為再全面強化重金屬污染風險控管,維護水體品質,將於今年底發布修正放流水標準,全面擴大重金屬加嚴管制對象,對於水量大於500 CMD半導體業、光電業、化工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水量大於150 CMD電鍍業、金表業、金屬基本工業與科學工業園區、石油化學專業區、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等,加嚴銅、鉛、鎘、總鉻、六價鉻、鋅、鎳、硒、砷等9項放流水標準限值,另新增管制項目錫。其中,銅及鉛加嚴為現行管制限值50%,其他項目為70%,並將同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對於因被處停工或情節重大等重大違規而經廢止許可證者,3年內不得申請及核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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